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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杀通用耗材等竟争产品出口的新动向 |
1、在《反垄断法》激励下,IT行业后继市场竞争性产品遍布全球 在PC机领域里,兼容机的普及改变了整个世界,使人们能够在数字化时代生存,在打印机耗材领域里,后继市场竞争性产品——通用打印机耗材,已在全球市场上占50%的市场份额,其中90%的打印色带,60%的喷墨盒,12%的激光机用鼓粉卡盒组件及大量复印机、打印机零配件均在中国制造。每年Lasvegas举办WORLDE EXPO——世界耗材博览会上,都是通用耗材和环保型耗材的天下,那里非常尊重知识产权,所有Logo都在突出位置,有自己的品牌,在使用说明中标注明For Ues With:XX机种或Compatible With:XX机种,并声明该机种“所有品牌及其商标均属其持有者之产权”,例如用于Epson XX机种,Epson名称是爱普生公司的产权。正如中国兼容计算机广告中都明确:“Intel英特尔Intel Inside、Intel Inside Logo、Intel Inside标志、Celeron赛扬、Intel Centrino英特尔迅驰、Intel Centrino Logo英特尔迅驰标志、Pentium奔腾是英特尔公司或其美国和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商标或注册商标”。这是当今全球兼容性产品包装上的惯例,欧美进出口此类产品,从无法律障碍。 中国是通用耗材的生产大国,大量接受外包式生产,包装是国外客户委托制作,包装上注明了应用的机种,该机种品牌属持有人产权,这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,既无喧宾夺主之嫌,又无侵权的故意。 2、某些跨国公司利用中国海关“信息不对称”,以代理公司出面,从源头封堵竞争性产品——通用耗材 从2003年至今,某些跨国公司以代理公司出面(不直接出面,可有周旋余地)认为有自有品牌的通用耗材,说明用途时,侵犯了某些跨国公司的名义权,要求海关予以封堵,阻止中国通用耗材的出口,挤压以出口为主企业的生存空间。 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,日本两大OEM公司对中国通用耗材企业出口日本的喷墨产品和环保型产品,以涉嫌专利侵权为由要求海关扣留,跨国公司希望通过海关进口截杀,达到拒绝竞争性产品于国门之外。 最近佳能状告环保型回收循环再生墨盒商侵权,东京地区法院一锤定音,做出判决:出售循环再生的墨盒,符合《循环经济法》,不造成对佳能知识产权的侵害,此案可使环保型耗材正大光明地成为阳光产业。 某些跨国公司钻了中国没有《反垄断法》和《循环经济法》的空子,利用海关封杀竞争对手,认为是“时间短,见效快,成本低”,将成为实现其垄断市场的主要手段。 3、封杀竞争性产品,将造成一场灾难 笔者虚构一个故事,如某通用轮胎厂生产适用于奔驰、宝马的轮胎,因产品说明中,指明了可用于奔驰、宝马,则奔驰、宝马以侵犯名义权为由进行堵杀,从此通用轮胎市场上绝迹,一旦奔驰、宝马服务跟不上,全球会造成一场灾难,要让所有消费者吞下垄断的苦果,尽管这是虚构的故事,当今某些跨国公司在耗材领域里为了实现垄断,全面封杀竞争性后继产品,从海关突破认为是捷径,一旦得逞,我们将要回到洋务运动时代即买“洋灯”一定要“点洋油”,这是任何消费者都不希望出现的局面。 4、某些跨国公司实行双重标准,在中国实施海关封堵政策 某些跨国公司在欧美从不封堵竞争性产品出口,偏偏在中国实施这一政策,并已经在上海、广州、拱北海关试探性地实施。 畅销全球的中国生产的通用耗材,有的神似形不是,有的进行了脱胎换骨般的改造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也是全球反垄断的产物,有的环保型耗材,是贯彻《循环经济法》的企业行为,理应得到中国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理解与支持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四条“国家鼓励、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”,我们对某些跨国公司无限止地保护自己的,只针对中国通用耗材制造商的“霸王”行为,以法监督,持强烈反对态度,要求政府主管给予行政干预。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规定,只有“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;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、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,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产品知名商标的;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;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,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,伪造产地,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”时才能封堵和扣留,中国通用耗材都在显著位置标明自己的品牌、产地(Made in China),适用机种(声明机种产权为持有人所持有),绝无侵权嫌疑,绝对不会形成对消费者的误导,欧美各国海关畅行无阻,某些跨国公司企业用双重标准在中国封堵,是保护过度的做法,是断然不能予以支持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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